第一條
任何解說活動恆以人員安全為最優先的考量。
第二條 解說員應敬愛自然,尊重朋友。
第三條 解說之目標為:
一、引領人們走進自然、認識自然、體驗自然、喜愛自然、關心自然。
二、宣揚並促進人們對荒野圈護理念之認同。
第四條 解說員應秉持友善、誠懇、謙虛之態度進行解說活動,並盡力避免與他人發生爭執。
第五條 解說員之職責為:
一、人員安全之維護及路程之引導。
二、資源解說與自然體驗之執行。
三、協會理念與相關資訊之宣傳。
第六條 解說活動之取向宜調和資源解說與自然體驗,方式宜注意參與人員之差異性與接受程度。
第七條
利用自然資源進行自然體驗時,必須顧及下列情形:
一、身處國家公園及其他公告之各級生態保護地區,不得對自然資源採取任何違反該管法令之傷害行為。
二、對保育類動植物不得對其採取任何違反該管法令之傷害性行為。
三、利用一般性自然資源進行對該資源具傷害性之自然體驗時,應先向參與人員說明傷害與體驗間的權衡,並採取造成最小傷害之方式進行之,對該個體或該地族群顯有過大負面影響時,應中止之。
第八條
執行解說任務時,應以任務為先,不得進行個人之標本採集,亦不可因個人之攝影或其他偏好影響任務之執行。
第九條 最好的解說,是把人員帶到最適當的地點,讓大自然本身來感動他們,最後才以生態理念,引導其走上保護大自然的道路。
第十條
解說員宜保持好學精神不斷學習,參與協會活動,致力自然保育思潮的推廣。
第十一條 本備忘錄如遇情事變更,不合時宜,由解說組召集更訂之,但不得違反協會之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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