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-09-09
解說教育委員會
提案
2000-10
協會常務理事會
通過施行
2001-08-11
解說教育委員會
修正案提案通過
2001-09-07
協會常務理事會
通過及修訂
【宗旨】
第一條
依協會章程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,制訂本規章,設置「解說教育工作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「本工作委員會」,職司長期自然解說教育之規劃,培訓自然解說人力,提供大眾自然教育機會,推廣生態保育理念。
【定位】
第二條
本工作委員會直屬於祕書處,其性質為義工組織,所屬解說員於代表協會進行解說帶隊與內部輔導時,不另支個人酬金。
【組成】
第三條
本工作委員會成員包括:
一、各分會註冊之解說員。
二、理事會中負責解說教育事務者。
三、其他經本工作委員會議定納入之人員。
【職責】
第四條
本工作委員會之職責與工作內容為:
一、義務解說員之招訓、動員、組織、管理、權利義務處理、獎懲、資格認証。
二、解說活動之承擔。
三、其他自然教育推廣事項之分擔。
四、自然解說相關技能之研究、教育。
五、其他經祕書處協調分派之工作。
【召集人】
第五條
協會負責解說教育之理事群共同擔任「召集人」,總理解說員事宜。
【解說教育委員會】
第六條
召集人應組織「解說教育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「委員會」,為本工作委員會協調全會解說教育相關事務之最高機構。
解說教育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:
一、解說教育理事擔任之召集人。
二、祕書長或其指定之指導人員。
三、由分會長任命之分會解說教育委員,每分會一名。
四、由召集人聘任本會資深之解說員數名。
【解說教育委員會之召開】
第七條
召集人應定期召開委員會。
各分會原負責代表不克參加時,得經由分會長向委員會報備後,權派其他人員代表該分會之委員行使職權。
【解說教育常務委員會】
第八條
為因應本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之進行,召集人得由委員會中選聘「常務委員」數名,組成「常務委員會」,以下簡稱「常委會」,原則上每月召開常務委員會一次,機動處理本工作委員會事宜。
【分會解說教育組】
第九條
分會之「解說教育委員」得成立「解說教育組」,負責招訓解說員、推廣解說活動。
各分會之解說教育組於解說相關制度與管理,對解說教育委員會負責;於日常解說業務之執行,對各分會長負責。
【解說員資格及進階】
第十條
本會會員,具本會或其他相關單位之解說訓練或自然教育背景,願意遵守本會解說之相關規定,實際參與本會解說工作者,經完成註冊手續後,得由分會認証為「實習解說員」。各分會得依此原則自行調整分會單行之實習解說員認定標準。
第十一條
本會解說員再依資歷、擔任職責、相關訓練之不同,設「初級解說員」、「荒野解說員」及「資深荒野解說員」,以拔擢有實務經驗之解說員擔任各層級之幹部,協助解說事務之辦理,輔導新進人員。
「初級解說員」、「荒野解說員」與「資深荒野解說員」之認証資格、考核方式,由委員會另訂跨分會統一之辦法實行之。
【解說員之義務與權利】
第十二條
解說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參與定點觀察及其小組運作。
二、分擔解說與自然教育工作。
三、配合解說員之相關規定。
第十三條
解說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經考核後得接受授証、獎勵。
二、參加解說組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。
三、參加解說組辦理之聯誼活動。
四、其他依祕書處之規定賦予之優惠福利。
【註冊】
第十四條
解說員應完成註冊手續,每次註冊以一年為原則。
個人因故未能繼續服務者,該年度可暫停註冊,相關權利義務仍保留至日後註冊服務時實現。
年度之計算,以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之六月三十日為之。
【定點觀察小組】
第十五條
各年度註冊之解說員視分會人力、解說業務需求,應將解說員編為若干定點觀察小組,每人以註冊一定點為限。
小組需設小組長一名,並可設副組長數名。小組長代表各組參與幹部相關會議,行使職權。
【分會解說工作會議】
第十六條
分會應定期召開解說組之工作會議,其基本應參加人員包括解說組長與各定點小組長。其餘出、列席人員由各分會視實際需求調整之。
【定點觀察小組之工作】
第十七條
定點觀察小組之工作為:
一、小組解說員之聯繫。
二、定點觀察之練習與學習。
三、新舊解說員經驗之傳承。
四、解說推廣活動之承辦。
五、定點自然觀察資料之整理。
六、晉級與獎勵制度之實行單位。
七、分擔分會之其他自然教育工作。
定點觀察小組亦得因分會人力狀況與實務需求,以組為單位承接其他自然教育事務,唯仍應以小組持續進行定點自然觀察。
【小組長】
第十八條
定點觀察小組小組長之產生辦法由各分會自訂。
小組長之職責為:
一、掌握小組之人力及記錄成員之出勤狀況。
二、參與分會解說組之工作會議。
三、協調全組完成交辦事務。
四、輔導解說員之繼續學習。
五、組內解說員資格晉級與功績獎勵之提報。
六、優先參與解說員研討會。
【解說員研討會】
第十九條
委員會應按年召開全協會之「解說員研討會」,做為幹部訓練,課程輔導、經驗交流之用。
【資格之運用與取消】
第二十條
解說員個人生涯變動時,本會解說員之資格仍得以留職停權狀態永久保留。
解說員有違反環保精神之實際重大行為者,經該管分會附相關証明提報委員會審查後,始得報請祕書處公告取消其資格。
第二十一條
解說員不得在外使用本會之名義私自承接活動。違反者得由委員會取消其資格。
若有損及協會名譽與利益者,協會並保有法律追訴之權利。
【經費運用】
第二十二條
解說人力之成本,應提列於活動預算中。
委員會得視年度承辦解說活動之結餘及協會之財務狀況,向協會申請經費辦理下列項目:
一、解說員之繼續教育,含解說研討會。
二、解說員之聯誼活動或定點觀察小組之運作經費。
三、解說員服務之榮譽獎勵。
定點觀察小組運作經費之撥發,得視協會財務穩定程度,另定辦法實行之。
【講師之提擢與費用處理】
第二十三條
解說員培養有個別專長達一定程度,經祕書處聘列講師人力者,其授課、演講、著作之所得及相關權利,仍屬其個人所有,並直接對祕書處或該課程主辦單位負責,不在本工作委員會規範之限。
【義工之獎勵】
第二十四條
解說員之下列貢獻應予榮譽性獎勵,於年會、研討會、其他聚會中公開表揚:
一、實際參與解說服務達一定時數。
二、負責盡職、輔導新進之幹部。
三、終身或長期貢獻之解說員。
四、具有其他特殊貢獻之解說員。
其記錄、採記方式及獎勵內容由委員會另訂辦法實行之。
【服務備忘錄】
第二十五條
委員會得訂定《服務備忘錄》,提醒本會解說員執行解說時之基本規範。
【修改】
第二十六條
本規章由委員會訂定提出,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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